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 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 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 以1.5% ~3%不等的月息, 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 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 支付利息2292万元。
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 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 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余万元不等。同时, 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 只要债权人需要, 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 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 李某又以2%~ 7.5%不等的月息, 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 收取利息541万元; 以5%~8%不等的月息, 向27 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 收取利息5780万元。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 2008年下半年,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 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 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 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
为此, 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 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 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 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 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 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 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